构卓小课堂丨面对商标撤三,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2021-05-17 00:00:00 作者:构卓 点击:64 【 字体:大 中 小 】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商标资源闲置浪费,但也有人会对你正在使用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如果你的商标被撤三(简称为系争商标),我们要及时参与答辩,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才能守护自己的商标不被撤销。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而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日常经营活动中,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保留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当撤三来临时可以及时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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